一、管制刀具认定标准
(一)、凡符合下列标准之一的,可以认定为管制刀具:
1、匕首:带有刀柄、刀格和血槽,刀尖角度小于60度的单刃、双刃或多刃尖刀(见图一)。
2、三棱刮刀:具有三个刀刃的机械加工用刀具(见图二)。
3、带有自锁装置的弹簧刀(跳刀):刀身展开或弹出后,可被刀柄内的弹簧或卡锁固定自锁的折叠刀具(见图三)。
4、其他相类似的单刃、双刃、三棱尖刀:刀尖角度小于60度,刀身长度超过150毫米的各类单刃、双刃和多刃刀具(见图四)。
5、其他刀尖角度大于60度,刀身长度超过220毫米的各类单刃、双刃和多刃刀具(见图五)。
(二)、未开刀刃且刀尖倒角半径R大于2.5毫米的各类武术、工艺、礼品等刀具不属于管制刀具范畴。
(三)、少数民族使用的藏刀、腰刀、靴刀、马刀等刀具的管制范围认定标准,由少数民族自治区(自治州、自治县)人民政府公安机关参照本标准制定。
二、大学生携带管制刀具等违禁违法器具的危害
一是出于玩耍的心态使用不当而伤及自己或他人,严重威胁他人及自身安全易引发案件构成犯罪。 二是携带管制刀具,遇到突发情况时不仅不能保护自己还容易被不法分子利用,成为犯罪工具,危害公共安全。三是出于所谓“防身”而携带管制刀具,助长了大学生逞强好胜的心理,一旦与他人发生冲突,随身携带的管制刀具很可能成为实施犯罪的工具。因此,制止学生携带和存放管制刀具,是保护大学生安全和预防犯罪的需要。
三、非法携带管制刀具及枪支、爆炸物的处罚
(一)、情节严重的构成刑事犯罪,《刑法》第一百三十条非法携带枪支、弹药、管制刀具或者爆炸性、易燃性、放射性、毒害性、腐蚀性物品,进入公共场所或者公共交通工具,危及公共安全,情节严重的,处三年以下有期徒刑、拘役或者管制。
(二)、第二百九十七条违反法律规定,携带武器、管制刀具或者爆炸物参加集会、游行、示威的,处三年以下有期徒刑、拘役、管制或者剥夺政治权利。
(三)、《治安管理处罚法》第三十二条非法携带枪支、弹药或者弩、匕首等国家规定的管制器具的,处五日以下拘留,可以并处五百元以下罚款;情节较轻的,处警告或者二百元以下罚款。
(四)、非法携带枪支、弹药或者弩、匕首等国家规定的管制器具进入公共场所或者公共交通工具的,处五日以上十日以下拘留,可以并处五百元以下罚款。
(五)、因非法携带枪支、管制刀具、仿真枪等引发的其他严重刑事案件,按照我国《刑法》相关法律条款依法进行处理和处罚,量刑标准最高可判死刑。