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昆明学院章程

 

 

昆明学院(以下简称“学校”)是全日制公办普通高等学校。学校前身是19805月建立的昆明师范高等专科学校和19843月建立的昆明大学,20073月,经教育部批准,在昆明师范高等专科学校和昆明大学合并的基础上,整合昆明市优质教育资源,组建成立昆明学院。20097月,昆明市农业学校、昆明市卫生学校并入昆明学院。20185月,学校成为硕士学位授予单位。

学校坚持社会主义办学方向,落实立德树人根本任务,秉承“修德、惟真、博识、笃行”的办学理念,践行“明德至善、知行利物”的校训,主动服务国家战略,深度融入云南省、昆明市经济社会发展,以高质量发展为主题,以强化学校治理、提升治理能力为保障,以改革创新为根本动力,推进内涵建设与特色发展,努力建设成为特色鲜明的综合性应用型高水平大学。

 

第一章  总则

第一条 为保障学校依法办学、自主管理,维护师生合法权益,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教育法》《中华人民共和国高等教育法》和《中国共产党普通高等学校基层组织工作条例》《高等学校章程制定暂行办法》等法律法规,结合学校实际,制定本章程。

第二条 本章程是学校依法自主办学、实施管理和履行职能的基本准则和基本规范。

第三条 学校中文名称为昆明学院,英文译名为Kunming University(缩写为KMU)。

第四条 学校办学地址为云南省昆明市经济技术开发区浦新路2号。

学校实行多校区办学,除洋浦主校区外,还设有昆师路校区、西华路校区、象石村实训基地等分校区。

学校网址:www.kmu.edu.cn

第五条 学校坚持和加强党的全面领导,高举中国特色社会主义伟大旗帜,以马克思列宁主义、毛泽东思想、邓小平理论、“三个代表”重要思想、科学发展观、习近平新时代中国特色社会主义思想为指导,增强“四个意识”、坚定“四个自信”、做到“两个维护”,全面贯彻党的基本理论、基本路线、基本方略,全面贯彻党的教育方针,坚持教育为人民服务、为中国共产党治国理政服务、为巩固和发展中国特色社会主义制度服务、为改革开放和社会主义现代化建设服务,坚守为党育人、为国育才,培养德智体美劳全面发展的社会主义建设者和接班人。

第六条 学校是公益性事业单位,具有独立法人资格,依法享有办学自主权,独立承担法律责任。

校长是学校的法定代表人。

第七条 学校实行中国共产党昆明学院委员会(以下简称学校党委)领导下的校长负责制。学校党委全面领导学校工作,支持校长按照《中华人民共和国高等教育法》的规定积极主动、独立负责地开展工作,保证教学、科研、行政管理等各项任务的完成。

第八条 学校坚持为党育人、为国育才,立足昆明、服务云南、面向全国、辐射南亚东南亚,着力培养思想品德优、理论基础实、专业能力强、综合素质高的应用型人才。

第九条 学校学科涵盖经济学、法学、教育学、文学、历史学、理学、工学、农学、医学、管理学、艺术学11个门类,多学科交叉融合、协调发展,积极推进一流学科建设。

第十条 学校坚持应用型办学定位,服务国家战略,融入云南省、昆明市经济社会发展,紧密对接产业、行业需求,依法自主设置和调整专业。

第十一条 学校坚持以高质量发展为主题,推进内涵建设与特色发展,以应用研究为主,基础研究与应用研究协调发展,积极组织开展科技开发与咨询服务,为地方经济社会和产业发展需求提供智力支持和人才支撑。

第十二条 学校以全日制本科教育为主,积极开展研究生教育,根据学习型社会建设需要稳步开展非全日制学历教育和非学历教育,积极拓展中外合作办学和留学生教育。

第二章 学校与举办者

第十三条 学校由教育部批准、云南省人民政府举办,实行以云南省领导和管理为主、省市(昆明市)共建的办学体制。

第十四条 学校举办者按照有关规定任免学校负责人,依法为学校提供办学经费和资源支持,保障学校办学条件,支持学校依据法律和学校章程独立自主办学,并依法对学校进行监管和考核。

第十五条 学校依法自主办学,享有下列权利:

(一)按照法律和章程自主管理;

(二)组织实施高等教育教学活动;

(三)自主确定教学、科学研究、行政职能部门等内部组织机构的设置和人员配备;

(四)自主制定招生章程,招收学生或者其他受教育者;

(五)对受教育者进行学籍管理,实施奖励或者处分;

(六)依法颁发学业证书和学位证书;

(七)按照国家有关规定,评聘教师和其他专业技术人员的职务,调整津贴及工资分配,实施奖励或者处分;

(八)管理、使用本单位的设施和经费;

(九)拒绝任何组织和个人对教育教学活动的非法干涉;

(十)法律、法规规定的其他权利。

学校应当履行下列义务:

(一)遵守法律、法规;

(二)贯彻党的教育方针,执行国家教育教学标准,保证教育教学质量;

(三)维护受教育者、教师及其他职工的合法权益;

(四)以适当方式为受教育者及其监护人了解受教育者的学业成绩及其他有关情况提供便利;

(五)遵照国家有关规定收取费用并公开收费项目;

(六)依法接受监督;

(七)法律、法规、规章规定的其他义务。

第三章 治理体制

第一节  组织领导体系

第十六条 学校党委全面领导学校工作,履行管党治党、办学治校的主体责任,把方向、管大局、作决策、抓班子、带队伍、保落实。学校党委的主要职责是:

(一)宣传和执行党的路线方针政策,宣传和执行党中央以及上级党组织和本组织的决议,坚持社会主义办学方向,依法治校,依靠全校师生员工推动学校科学发展,培养德智体美劳全面发展的社会主义建设者和接班人。

(二)坚持马克思主义指导地位,组织党员认真学习马克思列宁主义、毛泽东思想、邓小平理论、“三个代表”重要思想、科学发展观、习近平新时代中国特色社会主义思想,学习党的路线方针政策和决议,学习党的基本知识,学习业务知识和科学、历史、文化、法律等各方面知识。

(三)审议确定学校基本管理制度,讨论决定学校改革发展稳定以及教学、科研、行政管理中的重大事项。

(四)讨论决定学校内部组织机构的设置及其负责人的人选。按照干部管理权限,负责干部的教育、培训、选拔、考核和监督。加强领导班子建设、干部队伍建设和人才队伍建设。

(五)按照党要管党、全面从严治党要求,加强学校党组织建设。落实基层党建工作责任制,发挥学校基层党组织战斗堡垒作用和党员先锋模范作用。

(六)履行学校党风廉政建设主体责任,领导、支持内设纪检组织履行监督执纪问责职责,接受同级纪检组织和上级纪委监委及其派驻纪检监察机构的监督。

(七)领导学校思想政治工作和德育工作,落实意识形态工作责任制,维护学校安全稳定,促进和谐校园建设。

(八)领导学校群团组织、学术组织和教职工代表大会。

(九)做好统一战线工作。对学校内民主党派的基层组织实行政治领导,支持其依照各自章程开展活动。支持无党派人士等统一战线成员参加统一战线相关活动,发挥积极作用。加强党外知识分子工作和党外代表人士队伍建设。加强民族和宗教工作,深入开展铸牢中华民族共同体意识教育,坚决防范和抵御各类非法传教、渗透活动。

第十七条 学校党委坚持民主集中制,坚持集体领导和个人分工负责相结合的制度。重大问题按照集体领导、民主集中、个别酝酿、会议决定的原则,经由党委集体讨论,作出决定;党委成员根据集体决定和分工,履行各自的职责。

第十八条 学校党委坚持党管干部原则,按照干部管理权限对学校干部实行统一管理。选拔任用干部,必须突出政治标准,坚持德才兼备、以德为先,坚持五湖四海、任人唯贤,坚持事业为上、公道正派,坚持注重实绩、群众公认,努力实现干部队伍革命化、年轻化、知识化、专业化,建设忠诚干净担当的高素质专业化干部队伍。

第十九条 学校党委坚持党管人才原则,贯彻人才强国战略,实施更加积极、更加开放、更加有效的人才政策,健全人才培养、引进、使用、评价、流动、激励机制,大力弘扬科学家精神,营造潜心育人、潜心科研、激发创造活力的工作环境,用好用活党内和党外、国内和国外等各方面优秀人才,形成人才辈出、人尽其才的良好局面。

第二十条 学校党委由中国共产党昆明学院代表大会(简称“党代会”)选举产生,每届任期5年。学校党委对党代会负责并报告工作。在党代会闭会期间,由学校党委行使其职权,履行其职责。

第二十一条 学校党委会议主要对学校改革发展稳定和教学、科研、行政管理及党的建设等方面的重要事项作出决定,按照干部管理权限和有关程序推荐、提名、决定任免干部。学校党委会议依其议事规则履行职责。

第二十二条 中国共产党昆明学院纪律检查委员会(以下简称“学校纪委”)是学校的党内监督专责机构,由党员代表大会选举产生,接受学校党委和上级纪委的双重领导,每届任期5年。学校纪委主要履行监督执纪问责职责:

(一)维护党章和其他党内法规,检查党的路线方针政策和决议的执行情况,协助高校党委推进全面从严治党、加强党风建设和组织协调反腐败工作。

(二)经常对党员进行遵守纪律的教育,作出关于维护党纪的决定。

(三)对党的组织和党员领导干部履行职责、行使权力进行监督,受理处置党员群众检举举报,开展谈话提醒、约谈函询。

(四)检查和处理党的组织和党员违反党章和其他党内法规的比较重要或者复杂的案件,决定或者取消对这些案件中的党员的处分;进行问责或者提出责任追究的建议。

(五)受理党员的控告和申诉,保障党员权利不受侵犯。

学校纪委应当严格按照职责权限和工作程序处理违犯党纪的线索和案件,把处理特别重要或者复杂案件中的问题和处理结果,向同级党委和上级纪委报告。

第二十三条 校长是学校的主要行政负责人,在学校党委领导下,贯彻党的教育方针,组织实施学校党委有关决议,全面负责学校的教学、科学研究和其他行政管理工作,行使下列职权:

(一)组织拟订和实施学校发展规划、基本管理制度、重要行政规章制度、重大教学科研改革措施、重要办学资源配置方案。组织制定和实施具体规章制度、年度工作计划。

(二)组织拟订和实施学校内部组织机构的设置方案。按照国家法律和干部选拔任用工作有关规定,推荐副校长人选,任免内部组织机构的负责人。

(三)组织拟订和实施学校人才发展规划、重要人才政策和重大人才工程计划。负责教师队伍建设,依据有关规定聘任与解聘教师以及内部其他工作人员。

(四)组织拟订和实施学校重大基本建设、年度经费预算等方案。加强财务管理和审计监督,管理和保护学校资产。

(五)组织开展教学活动和科学研究,创新人才培养机制,提高人才培养质量,推进文化传承创新,服务国家和地方经济社会发展,把学校办出特色、争创一流。

(六)组织开展思想品德教育,负责学生学籍管理并实施奖励或处分,开展招生和就业工作。

(七)做好学校安全稳定和后勤保障工作。

(八)组织开展学校对外交流与合作,依法代表学校与各级政府、社会各界和境外机构等签署合作协议,接受社会捐赠。

(九)向党委报告重大决议执行情况,向教职工代表大会报告工作,组织处理教职工代表大会、学生代表大会、工会会员代表大会和团员代表大会有关行政工作的提案。支持学校各级党组织、民主党派基层组织、群众组织和学术组织开展工作。

(十)履行法律法规和学校章程规定的其他职权。

第二十四条 校长办公会议是学校行政议事决策机构,主要研究提出拟由党委讨论决定的重要事项方案,具体部署落实党委决议的有关措施,研究处理教学、科研、行政管理工作。校长办公会议依其议事规则履行职责。

第二节  学术管理体系

第二十五条 学校依法设立学术委员会,健全以学术委员会为核心的学术体系与组织架构;学术委员会是校内最高学术机构,统筹行使学术事务的决策、审议、评定和咨询等职权。

第二十六条 学校学术委员会根据相关事务设立教学指导委员会、学科建设工作委员会、科学研究和学术道德工作委员会、学位评定委员会四个专门委员会,具体承担相关职责和学术事务。对于各专门委员会在其职责范围内能够决定的议题,专门委员会结论即为学校学术委员会的最终结论;对于涉及多个专门委员会的议题,或者事关学校相关专项规划等重要议题,经学校学术委员会讨论通过为最终结论。各二级学院设置学术分委员会,制订相应章程、承担相应职责。各专门委员会和学院学术委员会根据法律规定、学术委员会的授权及各自章程开展工作,向学校学术委员会报告工作,接受学术委员会的指导和监督。

第二十七条 学校学术委员会委员由各学科领域内身体健康、治学严谨、学风正派、学术水平高、学术思想活跃、学术影响较大、具有正高级专业技术职务的专家担任。学校学术委员会委员实行任期制,任期4年,可连选连任,原则上连任最长不超过2届。学校学术委员会设主任1人,副主任2-3人。组成人员名单由各学院推荐,校长办公会议审定,校长聘任。学校学术委员会下设秘书处处理日常事务。

第二十八条 学校学术委员会及各专门委员会的主要职责:

(一)学校学术委员会职责:审定学术委员会专门委员会组织章程,学术分委员会章程;审议涉及多个专门委员会的议题,或者事关学校相关专项规划等重要议题;决策其他需要学术委员会决定的重大事项。

(二)教学指导委员会职责:审议教育教学发展规划、人才培养方案及相关实施办法;审议教学成果、人才培养质量的评价标准及考核办法;审议学校新增本科学位授予专业的授权审核及学生毕业和学位授予资格;评议和推荐学校教学成果和奖励;裁定有关教学责任事故、教学工作考核及评估中的争议。

(三)学科建设工作委员会职责:讨论研究生教育改革发展实施方案及规划等重大事项;审议学位授权学科专业建设方案;审议研究生招生章程;审议硕士学位授权点评估总结报告;审议研究生培养及管理的有关规定;选聘确定研究生指导教师;研究和处理研究生培养过程中的争议性问题。

(四)科学研究和学术道德工作委员会职责:审议科学研究、对外学术交流合作等重大学术规划;审议学校学术机构设置方案和交叉学科、跨学科协同创新机制的建设方案、学科资源的配置方案;评议和推荐学校科研项目、成果和奖励;审议学校科研成果评价标准以及学术道德规范,对科研和学术水平进行评价;组织调查和仲裁学术争议,组织调查和裁定学术不端行为;审议师资队伍建设规划、专业技术职称(职务)评聘的学术标准与办法;审议师资队伍考核机制和办法;各级各类人才引进和培育的评议和推荐工作。

(五)学位评定委员会职责:审议有关学位工作的规章制度、实施细则和管理办法;审查通过学士学位获得者的名单;对学位论文答辩委员会报请授予硕士学位的决议,作出是否批准的决定;决定授予硕士学位的名单;作出撤销已授学位的决定;法律、法规、规章规定的其他职权。

第二十九条 学院学术委员会是在学校学术委员会指导和院级党组织、行政领导下,对学院学术事务进行决策、审议和评定的学术权力机构。学院学术委员会委员实行任期制,任期4年,可连选连任,原则上连任最长不超过2届。

学院学术委员会委员由5-7人组成,原则上具有正高级专业技术职务,经民主推荐、公开遴选产生。

第三十条 学院学术委员会的主要职责:

(一)审议学院的学科和专业设置、师资队伍建设、科学研究、对外学术交流合作等重大学术规划;

(二)审议学院教学计划和培养方案;

(三)审议学院教学和科研成果、人才培养质量的评价标准及考核办法;

(四)评议和推荐学院教学、科研成果,以及引进人才、各类人才选拔及教师职务晋升的初步人选;

(五)审议学院学术评价、争议处理规则和学术道德规范,调查和评议学术纠纷和学术失范行为;

(六)审议学院硕士研究生招生复试录取工作实施方案;审议学院学位点人才培养方案;向学校推荐研究生优秀学位论文。

 

第三节  教学科研组织体系

 

第三十一条 学校根据事业发展需要,以精简、高效为原则,设置下属党政管理机构、教学科研机构和公共服务机构以及其他机构。各类组织机构按照《中国共产党普通高等学校基层组织工作条例》的规定,成立相应的党组织。各类组织机构之间权责明确,既相对独立又互为补充,服务于学校的建设与发展。

各类组织机构可根据其职能划分设置二级机构,明确其管理与服务层次。

第三十二条 学校根据人才培养和学科建设的需要设置学院,并根据发展需要适时予以调整。

第三十三条 学院是人才培养、科学研究、社会服务、文化传承与创新、国际交流合作的具体组织实施主体,学校实施校院两级管理体制。学校在人、财、物等方面赋予学院相应的管理和使用权力,保障学院在学校授权范围内自主开展活动,并依法对学院进行管理和评估。学院基本职能是:

(一)根据学校发展规划和学院实际制定本学院发展规划、学科建设规划、师资队伍建设规划以及教学、科研、管理方面的重要改革方案,制定学院年度工作计划;

(二)设置内部机构,制定内部工作规则和纪律,依规建立健全教学、科研基层组织,设立学院学术委员会,保障各项人才培养工作的实施和教学质量的提高;

(三)组织实施学科专业建设、师资队伍建设、教学活动、科学研究、社会服务、文化传承创新、思想政治教育和国际交流合作;

(四)根据学校规定对学院人员聘任与管理提出方案,完善绩效管理制度,聘任、管理、考核及奖励教职工;

(五)负责本院学生教育、指导、服务与管理,对学生的奖惩提出建议;

(六)管理和使用学校划拨的办学资源,负责本单位的资产和经费管理;

(七)行使学校赋予的其他权利和职能。

第三十四条 根据《中国共产党普通高等学校基层组织工作条例》和工作需要,经学校党委批准,设立学院党的委员会或总支部委员会(统称院级党组织)。院级党组织应当强化政治功能,履行政治责任,保证教学科研管理等各项任务完成,支持本单位行政领导班子和负责人开展工作,健全集体领导、党政分工合作、协调运行的工作机制。院级党组织的主要职责是:

(一)宣传和执行党的路线方针政策以及上级党组织的决议,并为其贯彻落实发挥保证监督作用。

(二)通过党政联席会议,讨论和决定本单位重要事项。召开党组织会议研究决定干部任用、党员队伍建设等党的建设工作。涉及办学方向、教师队伍建设、师生员工切身利益等事项的,应当经党组织研究讨论后,再提交党政联席会议决定。

(三)加强党组织自身建设,建立健全党支部书记工作例会等制度,具体指导党支部开展工作。

(四)领导本单位思想政治工作,加强师德师风建设,落实意识形态工作责任制。把好教师引进、课程建设、教材选用、学术活动等重要工作的政治关。

(五)做好本单位党员、干部的教育管理工作,做好人才的教育引导和联系服务工作。

(六)领导本单位群团组织、学术组织和教职工代表大会。做好统一战线工作。

院级党组织会议依其议事规则履行职责。

第三十五条  院长是学院的行政负责人,根据干部选任有关规定产生。院长受学校委托全面负责学院的教学、科研和其他行政管理等工作,代表学院处理各项行政事务,定期向本学院全体教职工报告工作。

第三十六条 学院党政联席会议制度是学院议事决策制度,讨论决定学院的学科建设、队伍建设、人才培养、科学研究、社会服务、对外交流与合作、行政管理、思想政治工作和党的建设等方面的重大决策和重要事项安排。学院党政联席会议依其议事规则履行职责。

第三十七条 学校支持学院探索教授治学的具体途径和形式,尊重和保障学院学术管理创新,促进学术发展和人才培养模式改革。

第三十八条 学校基于为教职工和学生提供服务和保障的需要,设置图书馆、档案馆、校史馆、博物馆等公共服务机构。

第三十九条 学校基于学科发展规划或重大研究任务需要,可设置独立建制的研究所(中心)、工程中心、重点实验室和大学科群等,并根据有关规定和学校授权,承担相应的人才培养、科学研究、社会服务、国际交流等任务,参照学院管理。

第四十条 学校基于产学研一体化与推进科技成果产业化需要,可依法设置具有二级独立法人资格的单位,依照法律规定和学校有关规定,实行相对独立的运营和管理

第四十一条 学校基于调动社会各方面发展教育事业的积极性、促进开放办学的需要,可依法设立基金会、理事会等机构,接受校外有关组织和机构捐赠的资金、资产等教育资源,与其联合开展合作办学、合作研究与技术开发、共建基地等活动,按双边协议开展工作。


第四节 民主监督体系

第四十二条 教职工代表大会是教职工行使民主权利、参与民主管理和监督的基本形式,教职工代表大会在学校党委领导下行使职权、履行职责。

教职工代表大会代表由各单位教职工直接选举产生,实行任期制,任期与每届教职工代表大会届期一致,可以连选连任。

教职工代表大会的职责是:

(一)听取学校章程草案的制定和修订情况报告,提出修改意见和建议;

(二)听取学校发展规划、教职工队伍建设、教育教学改革、校园建设以及其他重大改革和重大问题解决方案的报告,提出意见和建议;

(三)听取学校年度工作、财务工作、以及其他专项工作报告,提出意见和建议;

(四)讨论通过学校提出的与教职工利益直接相关的福利、校内分配实施方案以及相应的教职工聘任、考核、奖惩办法;

(五)审议学校上一届(次)教职工代表大会提案的办理情况报告;

(六)按照有关工作规定和安排评议学校领导干部;

(七)通过多种方式对学校工作提出意见和建议,监督学校章程、规章制度和决策的落实,提出整改意见和建议;

(八)讨论法律、法规、规章规定的以及学校与学校工会商定的其他事项。

第四十三条 学校实行校、院两级教职工代表大会制度,校级教职工代表大会对院级教职工代表大会工作进行领导。

第四十四条 学校工会是学校党委和上级工会组织领导下的教职工自愿参加的群众组织,是学校教职工代表大会的工作机构。

学校工会委员会委员由学校工会会员代表大会选举产生,实行任期制,任期与每届教职工代表大会届期一致,可以连选连任。

学校工会依法开展工作,履行其职责。

第四十五条 学校设立校、院两级工会组织,分工会组织在同级党组织和学校工会组织的领导下开展工作。在学校工会会员代表大会闭会期间,由学校工会委员会行使学校工会会员代表大会职权。

第四十六条 学生(研究生)代表大会是全体在校学生依法依规行使民主权利、参与学校治理的机构。学生(研究生)代表大会需经学校党委和地方学联批准同意后召开。学生(研究生)代表大会代表,由各学院学生(研究生)以差额选举的办法选举产生正式代表。

学校实行校、院两级学生(研究生)代表大会制度。校级学生(研究生)代表大会每年必须召开一次,院级学生(研究生)代表大会原则上每年召开一次。

学生(研究生)代表大会的职权:

(一)制定或修改学生会章程,监督章程的实施;

(二)听取、审议学生会工作报告;

(三)选举产生学生会委员会委员和学生会主席团成员;

(四)选举产生出席上级学联代表大会的代表;

(五)征求广大学生对学校工作的意见和建议,合理有序表达和维护同学正当权益;

(六)讨论和决定应由学生(研究生)代表大会决定的其他重大事项。

第四十七条 学生会是学生(研究生)代表大会的执行机构,在学校党委领导、学校团委和地方学联指导下依法依规开展工作。学生(研究生)会委员会是学生(研究生)代表大会闭会期间的常设机构,学生(研究生)会委员会向学生(研究生)代表大会负责并报告工作。

第四十八条 学校民主党派和社会团体按照各自章程开展活动。学校充分保障民主党派参与学校民主管理和监督的合法权益。


第五节  指导咨询体系

第四十九条 学校可依法设立理事会。学校理事会根据发展要求,建立健全协同创新、协同育人的机制,对学校改革与发展、外部关系和多渠道筹措资金等事宜提供咨询、建议,讨论、审议学校的发展规划、学科建设、专业设置、人才培养、产学研合作与科技成果转化等事项。

第五十条 学校理事会由支持学校办学与发展的地方政府、行业组织、企业事业单位、杰出校友、国内外知名专家等社会各界人士组成。

学校理事会各成员单位投入资金、资产、人才等教育资源,根据责权统一、统筹兼顾、放管结合的原则,依法明晰各成员单位的权责边界,构建系统完备、科学有效的制度体系,形成决策、执行、监督相互协调、相互制约的治理结构。

学校理事会依据其章程依法履行职责。

第五十一条 学校建立教学质量监控与评估制度,根据相关规定成立教学督导组。教学督导组根据其工作职责和任务对各教学单位的教学秩序、教学水平、教学环节、教学质量进行检查、监督和评估工作。

第四章  学生与校友

第五十二条 学生是指按照国家招生规定被学校依法录取、取得入学资格,具有学校学籍的受教育者。

第五十三条 学生除享有宪法、法律、法规及规章规定的权利外,还享有下列权利:

(一)参加学校教育教学计划安排的各项活动,使用学校提供的教育教学资源;

(二)参加社会服务、勤工助学,在校内组织、参加学生团体及文娱体育等活动;

(三)申请奖学金、助学金及助学贷款;

(四)在思想品德、学业成绩等方面获得公正评价,完成学校规定学业后获得相应的学历证书、学位证书;

(五)对学校给予的处分或者处理有异议,向学校、教育行政部门提出申诉;对学校、教职员工侵犯其人身权、财产权等合法权益,提出申诉或者依法提起诉讼;

(六)法律、法规、规章规定的其他权利。

第五十四条 学生应履行下列义务:

(一)热爱祖国,热爱社会主义,拥护中国共产党领导,践行社会主义核心价值观。

(二)遵守学校管理制度;

(三)努力学习,恪守学术道德和学术规范,完成规定学业。

(四)按规定缴纳学费及有关费用,履行获得贷款及助学金的相应义务;

(五)遵守学生行为规范,尊敬师长,养成良好的思想品德和行为习惯;

(六)法律、法规、规章规定的其他义务。

第五十五条 学校依法对学生进行考录、教育、管理和奖惩等。

第五十六条 学校为学生成长成才提供必要的条件和保障,为在学习和生活中有困难的学生提供必要的指导和帮助。

第五十七条 学校鼓励和支持学生参加学校的民主管理和监督,对学校工作提出意见和建议。

第五十八条 学校设立学生申诉处理机构,依法受理学生申诉,保障学生合法权益。

第五十九条 不具有学校学籍的进修学生、交流学生等其他各类学生,在学校学习期间,依据法律、政策、学校规定和相关合同约定,享受相应权利,履行相应义务,学校为其提供必要的条件和帮助。

第六十条 学校依法注册成立校友会。

校友由在学校学习、培训、进修和工作过的各类学生和教职员工,及被学校授予各种荣誉学位和荣誉职衔的中外各界人士组成。

校友会是非营利性社会组织。学校设立校友工作机构,以多种方式联系或服务校友;优先为校友提供优质服务;定期向校友通报学校发展情况,听取校友意见建议,欢迎和鼓励校友以各种形式参与学校建设和发展。

校友会依据其章程开展相关工作。

第五章 教职工

第六十一条 学校教职工由教师、其他专业技术人员、管理人员和工勤人员等组成。

第六十二条 学校教职工除享有法律、法规及规章规定的权利外,还享有下列权利:

(一)按规定使用学校的公共资源;

(二)公平获得自身发展所需的相应工作机会和条件;

(三)在品德、能力和业绩等方面获得公正评价;

(四)公平获得劳动报酬、各级各类奖励及各种荣誉称号;

(五)知悉学校改革、建设和发展及关涉切身利益的重大事项;

(六)参与民主管理和民主监督,对学校工作提出意见和建议;

(七)就职务评聘、福利待遇、评优评奖、处分等事项表达异议和提出申诉;

(八)法律、法规、规章规定或者聘任合同约定的其他权利。

第六十三条 学校教职工应履行下列义务:

(一)遵守宪法、法律、法规和学校规章制度,贯彻党的教育方针,依法履行职责,维护社会稳定和校园和谐;

(二)珍惜爱护学校声誉,维护学校利益,自觉为学校事业发展建言献策;

(三)勤奋工作,恪尽职守,完成规定的教学、科研、管理和服务岗位要求的工作任务;

(四)尊重和爱护学生,保护学生权益,促进学生全面发展;

(五)爱护学校教育教学设施,合理使用学校资源;

(六)法律、法规、规章规定或者聘任合同约定的其他义务。

第六十四条 学校依法对教职工实行分类管理、全员聘任。专业技术人员实行资格评审认证,专业技术职务和岗位聘任制度;管理人员实行职级和岗位聘任制度;工勤人员实行等级岗位聘任制度。

第六十五条 学校坚持把师德师风作为第一标准,引导广大教职工以德立身、以德立学、以德施教,将师德师风表现作为岗位聘用、职务评聘、绩效考核等环节的首要标准。依法对教职工考核、晋升、奖惩等,相关规定由学校依法另行制定和组织实施。

第六十六条 学校依据国家工资福利政策,建立与学校发展水平相适应的教职工待遇制度。坚持按劳分配、优绩优酬的分配原则,建立和完善内部收入分配制度。

第六十七条 学校为教职工开展工作提供必要的条件和保障。支持教职工进修与培训,培养优秀青年教师,培育教学名师,鼓励和支持教职工开展学术交流与合作,引导教职工坚持教书与育人相统一、言传与身教相统一、潜心问道与关注社会相统一、学术自由与学术规范相统一,提高教书育人水平。

第六十八条 学校实行信息公开制度,鼓励和支持教职工参与学校民主管理,接受教职工的监督。

第六十九条 学校设立教职工申诉处理机构,依法受理教职员工申诉,保障教职工合法权益。

第七十条 学校规范教职工的职务行为,对违反国家法律法规、学校规章制度、不履行义务或者履行义务不符合规定的教职工,依照法律、法规、规章和学校有关规定给予相应处理。

第七十一条 学校根据办学需要,按照相关法律法规及政策规定,有权聘请企业管理人员、工程技术人员和应用型人才担任专兼职教师,并对其进行管理、考核和绩效分配。

第七十二条 学校对离退休人员按照国家和学校有关规定进行管理和服务。

第六章 经费、资产与后勤保障

第七十三条 学校的经费来源以财政拨款为主,其他多种渠道筹措办学经费为辅。经费来源形式主要包括:财政拨款收入、非同级财政拨款收入、事业收入、上级补助收入、附属单位上缴收入、经营收入、捐赠收入、投资收益、其他收入等。

学校支持和鼓励各单位面向社会多渠道筹措教学、科研经费及各类奖助基金,获取社会支持。

第七十四条 学校实行“统一领导、集中管理”的财务管理体制;建立健全学校各项财务管理制度;完善财务内控体系,规范财务行为,防范财务风险,保障资金安全和使用效益,接受国家有关部门的财务监督。

第七十五条 学校全部收入和支出纳入预算管理,预算编制坚持“量入为出、收支平衡”的原则,收入预算做到积极稳妥;支出预算做到统筹兼顾,勤俭节约,保证重点,绩效优先;严格执行经审核批准的预算方案。

第七十六条 学校资产为国有资产,包括由学校占有、使用、管理的,依法确认为国家所有的各种经济资源。

第七十七条 学校建立健全资产管理制度,合理配置资源,提高资源使用效益。

学校对占有的国有资产实施具体监管,保证国有资产安全完整。

学校按照有关法律法规规定,依法合理经营、对外投资,实现国有资产保值增值。

第七十八条 学校建立后勤服务保障体系,持续提高服务保障能力和水平,为学生和教职员工的学习、工作和生活提供服务保障。

第七十九条 学校建立校园安全稳定保障体系,完善突发事件应急处理机制,有效预防和妥善处理突发事件,维护校园和谐稳定。

第七章 交流与合作

第八十条 学校积极与国内外高水平大学、教育组织和科研机构开展合作。充分运用现有合作平台,重点依托中国-上合组织青年交流中心,提升学校学术交流和教育合作水平。

第八十一条 学校积极开展与社会团体、行业组织、科研院所、企事业单位以及国际组织或机构的交流与合作,构建校企合作平台,通过多种方式服务社会,争取广泛的社会资源。

第八十二条 学校加强与云南省、昆明市的沟通,搭建校地合作新模式,根据自身条件、办学特色和优势,更好地研究地方、服务地方。

第八十三条 学校支持各类实习实践和创新创业基地建设,鼓励应用科技成果转化,鼓励产学研合作的成果运用于研究和教学活动,提高应用型人才培养质量。

第八十四条 依靠云南的地缘、亲缘、文缘优势,结合昆明市发展定位,深化与“一带一路”沿线国家,特别是南亚东南亚和环印度洋地区国家开展合作,扩大规模,提升交流层次;传播中华优秀传统文化,提升学校的国际影响力和竞争力。

第八章 学校标识

第八十五条 学校标识主要有:学校标志、校徽、校旗等。

(一)学校标志。学校标志为圆形图样。图形以昆明学院的英文译名首字母“KU”为主体构成元素,字母K为“昆明”之意,艺化成一本展开的书,形似飞鸟展开的双翼,寓意师生翱翔在知识的苍穹,不懈地探求真知真理。字母U为“大学”之意,艺化成一个既包容又开放内圆,内圆上方以英文“Kunming University”字样居中向下环绕,寓意昆明学院是一所面向国际开放的高校,内圆下方以中文“昆明学院”字样居中向上环绕,寓意昆明学院立足中国传统文化根基传承创新文化。 

 

(二)校徽。校徽为题有校名的长方形证章。教职工样式为红底白字长方形证章,学生样式为蓝底白字长方形证章。

  

(三)校旗。校旗为长方形旗帜,中间印有校标和规定字体的“昆明学院”校名。

(四)校庆日。学校校庆日为每年323日。

第九章  附则

第八十六条 章程的制定和修订由学校提出,经学校教职工代表大会讨论,校长办公会议审议,学校党委会审定,报省教育行政部门核准。

第八十七条 学校的举办者、各级各类组织机构和教职工,负有维护章程尊严、保证章程实施的职责。

第八十八条 学校其他规章应依据本章程制定、修改,不得与本章程相抵触。

第八十九条 本章程解释权归昆明学院。

第九十条 本章程经核准,自发布之日起施行。